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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 文:  
  • 2009-10-1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经贸研究中心”)是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按照《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经贸研究中心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直属的校级研究机构,同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经贸研究中心与校内各院系属于合作共建关系,全力支持校内各学科的发展;全校各单位应支持经贸研究中心开展各项研究工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条 经贸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聘任。在行政及内部管理上负责向学校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科研处长及教育厅科研处汇报工作;在学术发展、科研活动及成果的管理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 经贸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经贸研究中心副主任由主任聘任,其职责:协助主任实施学术发展规划,执行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经贸研究中心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科研秘书是专门从事办公室管理、文秘工作的专职人员,由主任聘任。秘书必须遵守学校关于行政类、科研类秘书的规章制度。其职责:对内从事科研项目管理、研究员工作室管理、图书资料室、文件及信函收发及档案管理、编制工作简报及总结、网站维护等文秘工作;对外开展信息联络、学术交流会务、课题调研等工作;并负责完成经贸中心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各项事务性工作,为经贸中心的正常运作尽职尽责。

第六条 经贸研究中心工作机制以科研项目、学术活动为中心,对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和流动制。按照上级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聘任或解聘专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人员、兼职研究员和校外客座研究员,选定研究课题、开展学术交流、使用自有经费、确定内部分配制度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七条 在课题研究方面,各研究所可相对独立地开展科研工作和校内外学术交流。重大课题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经贸研究中心主任执行。一般研究课题及其负责人由研究所所长提出,经过经贸研究中心主任同意,由经贸研究中心主任聘任课题负责人,并签订合同书。

课题负责人任务是:确定课题组成员和组建课题组、拟定课题研究计划、开展课题研究、组织课题结项及协调工作(包括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交接、检验等工作),并对课题组成员进行考核。课题组成员由课题组组长提出,经贸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聘任。

第八条 经贸研究中心全体人员于每周一上午聚集办公室举行例会,开展政治学习,进行学术讨论和工作交流,以及讨论和决定经贸研究中心有关事项。

第九条 经贸研究中心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处密切联系,及时协商解决科研工作中的问题,相互尊重、相互配合。

第十条 本条例从 2011年1月1日 生效,解释权归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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