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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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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1-09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经贸研究中心”)是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展科研是经贸研究中心的重要工作,必须加强管理,促进科研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经贸研究中心是一个以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领域为研究重点的科研机构,以“科研”为工作中心,开展一系列管理活动,主要发挥整合资源及调配人员、生成课题及创新知识、成果应用开发及政策咨询等作用,具体体现为一系列科研活动。

第二条 经贸研究中心承担的重大纵向和横向课题,采取对外开放的模式运作,实行项目招标制、人员招聘制和流动制,广纳贤士,吸收国内外的一流学者来主持或参与研究。

第三条 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要求,接受聘任后进驻经贸研究中心(基地)从事课题研究的专职研究员必须把主要精力投入经贸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研究生教学或中心指定的工作。专职研究员对外兼职一定要征得经贸研究中心主任同意。

第四条 经贸研究中心对科研活动的管理采取“招标制”、课题“第一责任人制”、科研管理“项目制”、经费管理“合同制”、应用项目“经纪人制”等制度。严格项目审核、目标管理和成果评估,维护学术规范,充分发挥个人和学术团队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五条 广东省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属于教育广东省厅人文社科基地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为省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主持部门,其职责是主持、组织和协调招标工作。其程序是:经贸研究中心公开向专、兼职研究人员、全校相关学院及各位专家征集选题,由经贸研究中心基地学术委员会讨论、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1-2个选题,然后向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

第六条 经贸研究中心的重大课题实行课题“第一责任人负责制”。重大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以及人文社科基地建设项目。经贸研究中心通过组建团队和任命课题负责人申报重大课题,获得批准立项后,由主任与课题负责人签订工作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

(一)对获批的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合同制”,申报总额的30%可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资料费、人工费以及购买用于实验调研的消耗品。对不能按期完成课题者,追回课题津贴50%。

(二)在管理上实行“项目制”,课题负责人对承担研究项目负全责,全权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经费使用、项目参与人的确定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

第七条 经贸研究中心自选、自定的科研课题实行项目招标制,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公开向国内外、校内外择优选择科研人员,以增强学术竞争性,提高科研水平。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转化研究成果,争取来自社会各界的横向课题。

(一)开发应用项目实行项目“经纪人制”,向经贸研究中心介绍项目的“经纪人”给予课题经费总额20%的奖励。

(二)对带项目进入经贸研究中心的课题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服务,鼓励和支持经贸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承担研究成果开发应用性项目,积极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咨询研究。

(三)积极争取政府、企业及事业机构的委托研究课题,支持其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配合开展合作研究。

第九条 经贸研究中心对一年以上的中长期研究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制。课题负责人应定期向经贸研究中心主任汇报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由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是否继续拨款或追加拨款。

第十条 研究项目承担者应按合同要求处置研究成果,所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提交有关部门采用时,必须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 2011年1月1日 生效,解释权归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

2011年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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